4月18日,由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破產法研究中心主辦,阿里拍賣承辦的首屆MAX價值云峰會在釘釘“全國管理人服務群”開啟直播。本次峰會內容豐富,展現了企業(yè)破產法理論、實踐、經驗、趨勢等多層面的意義。理論層面關注企業(yè)破產法對市場經濟的保護意義、破產案件辦理信息化的意義;實踐層面關注破產資產價值最大化以及企業(yè)重整價值最大化的優(yōu)秀案例;經驗層面關注兩大行業(yè)重磅榜單發(fā)布——首批數字化組織認證榜單,首屆MAX價值云峰會獲獎論文榜;趨勢層面關注兩大“未來”——法律人的智能時代的未來,互聯網平臺服務破產案件辦理的未來。以下為嘉賓演講實錄:

 

  主持人:您作為管理人怎樣看待獨立發(fā)拍的模式呢?

   天同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池偉宏:對管理人發(fā)拍這個問題,我覺得要分三個層面討論這個問題。

  第一,從制度層面上來看,管理人發(fā)拍這個問題涉及我們破產法關于財產處置權的主體問題。破產法明確規(guī)定管理人對破產財產的處置,享有法定的處置權。從這個角度來看,在制度安排上,法院和管理人有各自的職責,在查證處置權方面,法律賦予的管理人可以對破產財產進行獨立的處置權。在這個權利的歸屬上,管理人發(fā)拍來源于法律的規(guī)定,而不是法官的授權。

  第二,從破產法的各個主體的職責分工來看,法官享有的是最終的決定權和裁決權,管理人是履行法律賦予的職權,債權人會議和債權人委員會以及其他債權人享有的是表決權和監(jiān)督權。所以,從上述三個層面來看,法律主體在管理人這個權利歸屬上,管理人可以相對獨立的享有對拍賣的處置權,甚至是決定權。除非管理人有違法違規(guī)行為,法院可以根據有關利害關系人的投訴或者申請,對管理員的行為進行糾正。所以,在制度設計上,管理人發(fā)拍是法律賦予的相對獨立的權利。

  此外,獨立發(fā)拍的問題涉及到債權人會議的權屬和職權分工。從債權人會議的角度來講,對于破產財產,除了正常的拍買之外,有特別的權利可以突破一般的原則。所以在關于財產處置的問題上,如果債權人會議沒有特殊的事項要求,管理人就可以按照拍賣的流程去操作,這也是破產法的基本原則。

  第三,從實踐的角度來看,因為法律賦予了管理人獨立的發(fā)拍權,正常來講,這個管理人無需再去法院申請批準管理人發(fā)拍。但是,在具體的操作流轉中,受到現有司法拍賣規(guī)定的影響,很多法院不太愿意區(qū)分司法拍賣和管理人發(fā)拍。

  具體原因我認為,首先是和目前法院系統(tǒng)管理中介機構的管理體制有關系。因為在中國的司法體制里面,對不管是執(zhí)行程序,還是司法破產程序中的中介機構,都習慣于采用名冊管理。通過這個名冊管理,來監(jiān)督這些中介機構的行為。管理人要想發(fā)布管破產財產的拍賣,也要納入到和司法拍賣一樣的流程里面去操作。

  其次,很多法院對于這個破產財產的處置,在理念上并不能關注到管理人發(fā)拍的權利歸屬及其特殊性。可能各地法院會將破產程序和執(zhí)行程序在法律上界定為是司法機關主導下的行為。目前,在這個問題上也有一定的爭議。雖然是有管理人發(fā)拍,許多法官還是會認為,這是個司法程序主導下的行為。所以仍然要由法院去主導。而我認為,這樣忽視了管理人的權利歸屬來源于法定而不是法官的授權。

  再次,過去在破產程序中,由于曾經出現拍賣的腐敗行為,有些法院希望通過更加強勢的介入能夠遏制中介機構在破產程序中出現的利益輸送行為。但是,這個法院對管理人拍賣的這種強勢介入,能不能達到遏制管理人腐敗的這種行為的效果,我個人是持懷疑態(tài)度。市場化和法治化的趨勢要求法官和管理人要有明確的分工,各司其職。法官不應當過多去干預管理人的工作,反過來說,管理人也不應當將它應當履行的職責推給法院去履行。

  主持人:您在實踐管理人獨立發(fā)拍的過程中遇到了哪些問題?您又是怎樣來解決這些問題?

  天同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池偉宏: 在實踐中,我非常困擾管理人處置財產的問題。在司法層面,有學者提出觀點,說在重整計劃批準之后,在重整計劃的執(zhí)行階段,法院不應當出具任何的司法文書去協助執(zhí)行這個重整計劃。這種觀點是不是可行?這涉及到行政層面的問題。

  比如,我們在很多的地方銀行或者是有些單位,管理人要提供手續(xù)去代表債務人行使法律規(guī)定的處分行為時,有些銀行連開戶可能都不認可你管理人的權利,這樣的話,導致管理人在實踐操作中,無法按照法律途徑去完成他應當完成的職責。也就是說,這個問題在行政層面上是配套制度的問題,并不是管理人或者法院自己在整個破產程序中能夠單獨解決的,是整個社會保障機制的問題! 

  所以,哪怕是一個規(guī)劃許可證或者是施工許可證出現超期的情況,就有可能導致過戶不能完成。恰恰是這種情況在破產程序里比較常見。在現階段,我認為首先要從司法和行政的協調上來解決這個問題,比如浙江有些地方,已經發(fā)布相關文件,由多個機關來聯合制定配套制度來解決這類特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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