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wǎng)北京7月19日消息(記者郭淼)據(jù)中央廣播電視總臺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企業(yè)可以破產,但如果是個人陷入財務困境、資不抵債,難道就只能成為老賴甚至四處躲債嗎?
7月16日,國家發(fā)改委等13個部門聯(lián)合印發(fā)了《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在方案當中明確要研究個人破產制度,重點解決企業(yè)破產產生的自然人連帶責任擔保債務問題。明確自然人因擔保等原因而承擔與生產經(jīng)營活動相關的負債可依法合理免責,逐步推進建立自然人符合條件的消費負債可依法合理免責,最終建立全面的個人破產制度。
消息顯示,個人破產制度將試點先行。今年下半年,個別地區(qū)試點就將啟動。將來個人也可以申請破產了,這個話題在這幾天成為網(wǎng)絡和媒體關注的熱點。很多人都在問,什么是個人破產制度?個人破產的條件是什么?破產是不是就不用還債了?那些惡意欠款的“老賴”是否會借此逃過債務?
目前我國僅有企業(yè)破產法,個人破產制度還未正式列入。這意味著,企業(yè)資不抵債了,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個人負債累累無法償還,卻不能通過同樣的方式解決困難,期待“東山再起”。這樣的現(xiàn)狀既困擾著法院,也困擾著部分本無意成為“老賴”的欠債者。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就曾建議完善執(zhí)行立法,推動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暢通“執(zhí)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徑。
就在本月16日,國家發(fā)改委等13個部門聯(lián)合印發(fā)了《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方案》),為這一無解題帶來了新思路!斗桨浮诽岢鲅芯拷人破產制度,重點解決企業(yè)破產產生的自然人連帶責任擔保債務問題。明確自然人因擔保等原因而承擔與生產經(jīng)營活動相關的負債可依法合理免責。逐步推進建立自然人符合條件的消費負債可依法合理免責,最終建立全面的個人破產制度。并且有消息說,個人破產制度將試點先行,下半年個別試點地區(qū)有望啟動。國家發(fā)改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兼新聞發(fā)言人孟瑋表示:“市場主體退出是市場機制優(yōu)勝劣汰的必然結果。當前,在我國市場退出實踐的過程中,我們面臨的突出問題主要是主體退出的渠道不通暢、激勵約束的機制不健全、配套的措施不完善、退出的成本比較高。因為這樣幾個原因,使得退出的主體比例明顯偏低,從而影響市場機制作用的發(fā)揮,也不利于實現(xiàn)資源的有效配置。《方案》提出了分步推進建立自然人破產制度等重大改革任務,將使我國破產制度更加適應經(jīng)濟發(fā)展和社會進步的需要,對完善營商環(huán)境將發(fā)揮更大作用。”
那么,什么是“個人破產制度”?個人破產又意味著什么?中國政法大學破產法與企業(yè)重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介紹:“個人破產就是宣告對個人的所有收入來源進行控制,對個人的財產進行控制。比如說,一個月只允許你有3000塊錢基本的生活費,如果工資是5000塊錢的話,2000塊錢就要交給債權人了,3000塊錢留給你自己,因為你欠債不還。如果你家里有好幾套房產,那就要賣掉用來還債,你只能保留一套面積較小的房產用來基本生活,要對個人的生活和消費要進行限制!
簡而言之,個人破產制度就是指當個人資不抵債時,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產,并對其財產進行清算、分配或進行債務調整,對其債務進行豁免,以及確定當事人在破產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
破產之后對個人到底有什么影響?再舉一個比較知名的案例。據(jù)媒體報道,1996年,中國香港藝人鐘鎮(zhèn)濤夫婦借款1.5億港幣炒買豪宅,但亞洲金融危機爆發(fā),鐘鎮(zhèn)濤所購房產大幅度貶值,貸款本息滾至2.5億港幣。2002年10月,法院裁定鐘鎮(zhèn)濤破產。按照當時香港《破產條例》有關規(guī)定,破產期間,鐘鎮(zhèn)濤賺來的收入都要上交,破產管理署按照其生活所需給予生活輔助后,其余收入全部用于還債。
破產后,鐘鎮(zhèn)濤在生活上受到的限制包括:住宿4000至8000港幣、飲食2000至3000港幣,甚至身為一名演員,他每月的服裝和理發(fā)的費用也要控制在500至800港幣。直到2006年10月,法院才批準鐘鎮(zhèn)濤解除破產。那個人破產了,是不是就意味著欠的錢不用還了呢?
不少網(wǎng)友在看到個人破產中的“對其債務進行豁免”“幫助沒錢還債的人度過危機”等概念后,簡單地將其理解為“個人破產了就不用還錢了”。對此,李曙光的解讀是:“個人破產法實際上有兩方面作用。一方面是對那些不能清償個人債務的債務人,采取一定的制度讓他們更好地還債,或者豁免債務;另外一方面也可以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也就是說,錢該給還要給,債該還還得還。個人破產制度的設立,對于陷入嚴重財務困境的個人來說,可以通過個人破產程序,依法免除一定的債務,使其能夠重新通過努力實現(xiàn)正常的生產和生活。債務人如果資不抵債,也可以依法申請破產保護,在生活受到極大限制、個人聲譽受損的條件下,債務可以得到一定免除,并得到重新做人的機會,防止出現(xiàn)背上沉重債務后四處逃債甚至自殺的現(xiàn)象。關于被宣告破產的個人豁免債務,李曙光的分析是:“如果按照債務人的經(jīng)濟收入水平一輩子都還不清債,可以規(guī)定比如經(jīng)過五年或者七年,如果他是一個誠實的債務人的話就可以不還了,也告訴債權人,不要借貸給這些人了。但是債務人要熬這七年,每天都有人盯著你,管理人、債權人、法院、政府可能都盯著你!
那么如何防止債務人濫用個人破產制度?個人破產制度能否成為成逃債工具呢?中國人民大學破產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欣新認為,這種擔心完全沒有必要。在他看來,從債務人一般性的逃債行為而言,破產法不僅不會成為債務人逃債的渠道,反而會是預防逃債或者糾正逃債最為有利的一種手段。王欣新說:“因為在進入破產程序之前,債務人的財產是在債務人控制之下,如果想查轉移財產,隱瞞了什么,你很難查清。但是破產案件啟動了,債務人的所有財產,包括賬冊、文件、合同等,都要移交給管理人,在法院的監(jiān)督之下進行管理、審計和資產評估。如果債務人要有什么違法行為、隱匿財產的行為,往往更容易查清,而且在管理員的控制之下也更容易糾正這種違法行為。所以單純從逃債的角度講,破產包括個人破產,不僅不是逃債的渠道,而且恰恰是糾正逃避債務、糾正違法行為最有力的一種法律制度!
李曙光進一步分析說:“個人破產是正式的法律制度,它有很多相關的法律支持,包括到金融機構查帳,包括對社會的宣示意義,它也會受到各種行為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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